| 序号 |
公开内容 |
类别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公开范围 |
公开程序 |
责任机构 |
详细信息 |
| 1 |
局领导简介 |
职能 |
网络 |
长期公开 |
面向社会 |
办公室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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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内设科室、直属单位职责及办公电话 |
职能 |
网络 |
长期公开 |
面向社会 |
办公室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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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政务服务 |
网络 |
长期公开 |
面向社会 |
标准股化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标准化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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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强检计量器具备案 |
政务服务 |
网络 |
长期公开 |
面向社会 |
计量股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计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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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企业计量合格确认 |
政务服务 |
网络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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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股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计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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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
行政执法 |
网络新闻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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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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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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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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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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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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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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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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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
行政执法 |
网络新闻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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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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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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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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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
| 12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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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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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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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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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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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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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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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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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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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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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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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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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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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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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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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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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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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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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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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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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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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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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行政执法 |
网络新闻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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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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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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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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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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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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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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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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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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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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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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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 |
| 29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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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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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 |
| 30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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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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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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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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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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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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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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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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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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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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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行政执法 |
网络新闻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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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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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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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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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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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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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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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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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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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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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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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核 |
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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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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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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